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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的财务报表分析13|非货币性资产分析(上)定义及初始计量

来源:江南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08-03 21:29:18

 

  非货币性资产涉及很多会计估计及主观判断的东西,因此其中有无水分可能很难分辨,也是IPO审核问题提及率较多的会计科目。

  本节讲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和初始计量两个问题,特意放了较多实务例子以加深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非货币性资产》(以下简称“6号准则”)第三条对非货币性资产是这样定义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实务中常见的非货币性资产归类如下:

  ⑤许可类无形资产:比如特许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以及购买方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取得的资质等行政许可等。比如对于并购中取得的“铁路发运资格”,如果其公允市价可以可靠确定,则应当单列为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如果公允市价不能可靠确定的,则不单独确认为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其价值按商誉核算。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不是能够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比如,商誉是与企业共生的,是不可辨认的资产,因此按现行会计准则商誉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及转为出租或资本增值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计为无 形资产?

  企业外购的土地使用权通常被计为无形资产,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企业取得划拨土地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其成本(或者公允市价)不能可靠计量,同时划拨土地只能自用,不能出租、转让或者对外投资,因此划拨土地不符合非货币性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中的“可转让性”特征,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当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将这部分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土地价值的摊销计入“别的业务成本”,与租金收入(别的业务收入)相配比。

  对于影视文化行业企业来说,影视动漫版权通常为企业经营的商品,作为存货处理似乎更为恰当。但现行会计准则对购入的版权应作为存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核算的界限并不清晰,比如乐视网将影视版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处理(当然这其中也附加了乐视网掩饰财务造假的特殊用意)。

  在审计实务中,审计师的一种处理原则是:成本的回收方式和预计回收时间将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如果在购入版权时,认为有很大可能性在一年内回收其成本,或者预计将通过一次性的排他性授权收回其成本的,则该版权更适合于确认为存货;反之,属于其他情形的(预计成本回收期限超过1年,且需通过多次授权才能收回成本的),更适合于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

  (1)该会员资格(席位费)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可靠计量,且预计可使企业在较长时间内(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获益,因此属于非流动资产。

  (3)该会员资格的相关权益可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则的保障,属于合同性权利,符合可辨认性标准之(二)。

  因此,该项会员资格(席位费)应确认为一项非货币性资产,而不是长期待摊费用。在实务中“可转让性”是区分非货币性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基本标准之一。通常理解,列报为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一般是不能转让的(尽管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都能够转让,但列报为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一定是不能转让的)。

  根据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文件,公司申请建设焦化项目必须首先取得相应焦化产能容量指标。这个产能容量指标能够最终靠政府配给、兼并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并能在市场上交易。

  由于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产能容量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并且这个产能容量指标系政府规定的法定权利。因此,产能容量指标符合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标准。同时,取得容量指标是开展焦化行业经营的必备条件,在相关项目经过严谨的可行性论证的前提下,可以认为其相关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此外该指标在交易中明确约定了转让价格,成本能可靠确定。因此,符合6号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在购买方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而不是计入相关建设项目的成本。

  (五)公司A在取得政府授权在特定时间段内使用广告位经营或者租赁其他公司LED屏特定时间段用于户外广告经营时,支付的授权使用费或者租赁费应该按租赁还是无形资产核算?

  判断广告位或LED屏特定时段经营权的转让是否是租赁使用权,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如果相关合同的履行依赖于特定资产(对方所有的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资格的广告位或特定LED屏的指定亮屏时间),并且A公司可以在相关合同的框架内独立运作和自主支配由其承包的广告时间并获取经济利益,也即特定时间段内的广告位或LED屏的指定亮屏时间的使用权已经被转移给A公司。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是对广告位或LED屏特定亮屏时间的租赁,并不属于特许使用权的获取。

  但是,如果公司A受让的并不仅是现有的LED屏或广告位的使用权,而是授予A公司在特定区域、特定期限内按照特定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权利,并拥有相关的广告发布经营自主权。此时,交易标的并不依赖特定的资产,而是一项特许经营权利。该权利源自合同权利,因而符合6号准则“可辨认性”标准,同时符合“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的确认标准,因此可以确认为一项非货币性资产——特许经营权。

  企业对BOT项目因建设阶段支付所形成资产应采用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还是金融资产亦或是其他资产核算的处理方法并不十分一致。就此,财政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 2008 年8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 BOT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相应规定,但IPO申请企业或上市公司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发审委就IPO申请企业有关BOT相关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也经常提出反馈意见。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是指政府通过协议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比如某上市公司有三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子公司。在BOT项目建设阶段,该三家公司均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污水处理相关设施的建造发包给其他方。

  根据该BOT项目相关协议,三家子公司无论实际污水处理量为多少,都可以取得保底收入,也即:保底处理量×欠进水单价;如果实际污水处理量小于保底处理量,子公司在保底收入的基础上还可获得额外收入,也即:实际处理量×(基础单价-欠进水单价);如果实际污水处理量大于保底处理量,子公司在保底收入的基础上也可获得额外收入,也即:保底处理量×(基础单价-欠进水单价)+(实际处理量-保底处理量)×超进水单价。其中超进水单价和欠进水单价均低于基础单价。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颁布前,该公司将上述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试问目前该公司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应该将BOT项目形成的资产调整为非货币性资产还是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在 BOT 的业务安排下,建造期间,如果企业提供了建造服务,企业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确认的建造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以下两种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1)若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若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对于本案例而言,子公司在经营期限内获得的收费,可分为两部分,即保底收入和额外收入。显然,保底收入为不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固定收费部分,其实质为 子公司取得的无条件地向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因此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应收款项);额外收入为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收费部分,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扣除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金额(如适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七)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收购方在合并报表中能否将被收购方的商标和客户关系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于外购的客户资源和客户关系,只有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权利支持,确保企业 能够长期获得稳定收益且能核算其价值的,才能确定为无形资产。

  对于从出售方购买的客户资料只是客户名单,并未附加合同权利,如果企业无法控制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比如该客户并未与上述出售方签订独家或长期买卖合同,即在没有明确合同或其他法定权利支持情况下,客户可以随意采购其他方的产品,可能流失,未来收益不明确的,“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通常理解为企业为获取客户渠道而发生的营销费用,此时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综合以上概念及实务分析可见:无形资产之所以谓之资产的前提条件是大概率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只有在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才能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否则即使技术含量再高、权利再大也不能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

  因此我们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围绕无形资产能否带来经济利益展开,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这将涉及相关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判断以及无形资产出资、减值甚至是虚增资产等方面的核查。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应做减值处理,其实质是虚增资产。

  6 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注意: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无形资产的计量与无形资产的定义其实是密切相关的。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支出显然是不能按无形资产成本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的。哪些支出算无形资产成本、应当资本化;哪些不算、应当费用化,这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有直接影响。

  6号准则规定:应当将该支付的价款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后续分别单独进行摊销及折旧处理;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但是当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上原有建筑物已经无法使用,或者购入者无继续使用目的,仅是为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而附带取得其地上所附着的建筑物。这种情况下,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发生的支出应全部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分配到该地上建筑物的成本相应为零。

  (二)企业为取得用于建造自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相关借款利息以及建造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资本化?

  土地使用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志应该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被实际占用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房屋建筑物建造的开始之日(以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准),而非地上房屋建筑物建造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点。这一过程通常较短,因此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因此用于购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支出,包括保证金等,均不属于计算资本化利息的基数。对于建造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相应的单位税额征收的税项,更多的是与土地在取得后的持续使用相关,而不是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相关,不属于使土地使用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因此即使是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土地使用税也不能资本化,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

  同理,公司将购买土地的咨询服务费、公关费用等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确认成本计入无形资产也是不符合6号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初始计量规定的。

  学员在学校接受同一机型飞行培训学时达到50小时并通过资格考试和特定机型飞行培训后能取得私人飞行执照和特定机型私人驾驶许可;继续接受同一机型培训学时达到110小时并通过资格考试和特定机型飞行培训后可以取得商业飞行执照和特定机型商业驾驶许可。

  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该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学员需与学校签订不低于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向学校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两倍的赔偿。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学校有权将学员转让给其他机构,并从中获得转让费。

  学员在学习取得相关飞行执照时,公司为其支付的主要费用为飞机折旧费用、航油航材费用、考试费用、培训费、差旅费、住宿、餐饮、体检等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可以作为学校的非货币性资产入账吗?

  首先飞行员培训学校的该项培训费用开支通常是以长期经济利益回报为目标的,因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该项培训费用支出首先应可以确认为一项长期资产。

  其次该项培训费用开支目标是获取学员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的合同权利,未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回报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单独转让,因此满足无形资产可辨认性的要求。至于能否确认为无形资产仍需同时满足成本的可计量性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两个先决条件。

  显然该项培训费用开支金额清晰符合可计量条件,但能否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流入需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根据经验或学习情况判断学员在取得相关执照和资格过程中被淘汰的概率较小(比如小于20%,需要做估计)则可以将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暂时按资产处理,待学员取得相关执照和资格后再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根据经验或学习情况判断学员被淘汰的概率较大,则只有当学员有较大把握取得执照和资格时才能将相应费用支出资本化。

  对于延期支付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6号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6号准则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市价入账。

  通过接受捐赠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入账。

  对于自行开发的非货币性资产,将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成本计入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这里就引出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研发费用应该如何恰当资本化或费用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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