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阻止和查办违法建造的施行主张》(凉委发〔2016〕7号)、《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市建成区违法建造专项管理作业施行方案〉的告诉》(凉委办〔2017〕36号)、《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撤除城市建成区“彩钢棚”违建专项举动施行方案〉的告诉》(凉委办〔2018〕133号)和《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中心扫黑除恶第10督导组省委第2次反应问题整改作业的告诉》(川扫黑〔2018〕22号)精力,为坚决遏止全县“彩钢棚”违建,消除各类“彩钢棚”安全危险危险,结合越西县实在的状况,经研究决定展开越西县违建“彩钢棚”撤除专项举动,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东至文昌大路以西(含滨河公园);西至城关大堰以东(含县烟草公司、县人武部、县残联、县供电公司、县交警大队、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等单位家属区及周边地区、西宁路两边);南至五一桥;北至青龙砖厂(含吊桥路两边)〕及城乡结合部违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令和法规的各类违法加建和突击抢建的“彩钢棚”。
(二)国道、省道、铁路沿线米范围内违背土地管理、路途交互与通行及城乡规划法令和法规的各类违法加建和突击抢建的“彩钢棚”。
(三)普雄、中所、新民、大瑞、南箐、乃托、依洛地坝、竹阿觉等要点集镇及其他29个城镇党委政府所在地。
(一)凡属楼顶违法建立的“彩钢棚”,以及地上、楼道、广场、大街等公共场所乱搭乱建、占道运营、影响消防通道的“彩钢棚”一概撤除。
(二)国道、省道、县道及铁路沿线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立的“彩钢棚”一概撤除。
(三)违法建立“彩钢棚”按照“先楼顶后地上,先要点集镇和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后偏僻村庄”的准则逐渐撤除。
(四)违法建立“彩钢棚”按照“先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含退休干部)后大众,先单位、酒店、酒楼、歌城后居民用房”的准则连续撤除。
(一)本布告所指“彩钢棚”泛指楼顶及地上违法建立的简易钢结构建(构)筑物及设备。
(二)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各权属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撤除违法建立的“彩钢棚”。逾期未撤除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违法建立的“彩钢棚”进行撤除,撤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当。
(三)对歹意阻遏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对呈现的涉黑涉恶状况,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办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追查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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