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加,男,藏族,1977年11月生,四川新龙人,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曾任新龙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拉日马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银多乡党委书记等职。
2022年7月,泽加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新龙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0月,泽加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2年12月,泽加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3万元,继续追缴其贪污所得17万余元和受贿所得36万元。
“小时候,能吃上牦牛肉干、喝上酥油茶就很开心幸福了。这些年,我沉溺在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幸福’生活中,面对金钱的诱惑,没有守住底线,最终一步步堕落到违法犯罪的漩涡里……”留置室里,泽加回顾自己的人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泽加出生于一个并不富裕的藏族农村家庭,1999年,从卫校毕业后,泽加被分配到新龙县子拖西乡卫生院工作。作为一名医生,他工作认真负责、医术精湛,获得了群众赞誉,也得到了组织认可。2001年,泽加作为本地少有的双语干部,被组织提拔担任子拖西乡人大副主席,自此走上了从政之路。
由医务工作转为行政工作,从乡镇副职到党政“一把手”,泽加成为由医入仕的榜样。然而,事业发展顺风顺水的背后,泽加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却悄然出现了偏差。
原来,随着职位的升迁,泽加身边称兄道弟的老板“朋友”慢慢的变多,推杯换盏的“酒局”也慢慢变得多。面对老板们一掷千金的生活,泽加对这种“奢靡”产生了向往,甚至认为追求这种“幸福”生活才是人生意义之所在。就这样,泽加在与商人老板的慢慢的接触中,参加吃请、唱歌、打牌等成了他生活的“标配”。
2015年9月,泽加在担任拉日马乡党委书记时,主持调解了辖区某项目施工方与群众因砂石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事后,该项目负责人陈某立即“奉上”了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犹豫片刻后,泽加选择欣然收下。
“5万元,拿在手上感觉沉甸甸的。那时候,我不断安慰自己,我给他们帮了大忙,收点感谢费也是应该的。”回忆起第一次受贿时的心情,泽加记忆犹新。明知是错不可为,还安慰自己这样很对。触犯原则和底线的事儿,原谅自己,就是堕落的开始。
2016年6月,泽加调任银多乡党委书记,从权力中尝到“甜头”的他,由被动变主动,甚至主动索贿满足自己的贪欲。在未经集体商议的情况下,泽加擅自将某村村内道路硬化项目交给亲戚扎某,将房屋彩钢瓦安装项目指定给商人马某,并向马某索要30万元“感谢费”。马某表示“感谢费”太多了,自己会亏本,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泽加成功索贿25万元。
“幸福日子就要来了!”泽加有钱后的生活越来越有“品质”,花2万元超标准装饰公车、歌舞厅里一掷千金……泽加沉醉于奢靡生活里,享受着高消费带来的快感。肆意挥霍、铺张浪费,逐渐让泽加入不敷出。为维持这种快感,泽加只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变本加厉地将罪恶之手伸向群众的帮扶款。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泽加先后挪用养老保险金2.74万元和草补林补资金8.3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2021年7月,因乡镇换届工作交接,泽加才将挪用的11.09万元归还银多乡政府对公账户。同时,泽加还经常以“疏通关系、促进工作”为由,采取截留植被恢复项目资金、虚报干部职员应休未休补助、扣发干部职员目标奖等方式,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违规接待和车辆维修等支出。
2022年初,泽加得知自己被人举报,他想的不是如何向组织坦白,争取宽大处理,而是妄想通过封建迷信方式祈求菩萨保佑,逃避组织调查。甚至在接受县委巡察组巡察期间,泽加还再三向乡、村干部和老板等多方打探消息并“打招呼”,采取应对措施干扰巡察工作,妄图继续追逐自己的“幸福”生活。
但终究“纸包不住火”,泽加“两面人”的面具被组织撕了下来,露出堕落贪腐的可憎面目。经审查调查,从2015年至2022年,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泽加不断上演花式敛财,把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贪污公款20.29万元、挪用公款11.09万元、收受贿赂36万元。
正所谓机关算尽,却最终作茧自缚。2022年10月,泽加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严重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12月,泽加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3万元,继续追缴其贪污所得17万余元和受贿所得36万元。
“看着大把钞票进账的时候,我还很开心,觉得肆意挥霍金钱就是买到了幸福。被留置后我才幡然醒悟,那些纸醉金迷的日子原来透支的是我原本安稳幸福、事业有成的人生……”一心追逐“幸福”生活的泽加,却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追求美好生活本无可非议。像泽加这样,将人生目标寄托在吃喝玩乐之上,图一时光鲜亮丽、安于享乐之爽,换来的只是虚假的“幸福”生活。其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有违做人之道,还断送了个人前途,给家庭造成巨大打击,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泽加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无视党纪国法,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察工作,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违背组织原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规截留群众款物;将公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泽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泽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允许超出四十八个月。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好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很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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